萍乡男子赖某多次盗窃面包车、摩托车,犯罪金额达到一万余元。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赖某行至安源区凤凰街附近看到被害人何某停放的面包车,经过观望确定四周无人之后,赖某用自己的钥匙将该面包车门打开后发动该辆面包车并藏匿于自己家附近,之后赖某销赃获得赃款五百元。2018年4月13日赖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将彭某的面包车盗走,盗得该辆面包车之后一直由赖某驾驶。同年5月12日,赖某行至一民房的楼梯间,将被害人陈某停放的电动车给盗走。综上所述,被告人赖某盗窃三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所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