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高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村民在云泉村村委会的新农村建设点阻拦施工,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发现阻扰施工的有三个村民,他们系一家三口。 据调查,嫌疑人刘某胜强称施工土地为他个人所有,并且以辱骂、身体冲突、扔石块、胡乱操作挖机操作杆等行为扰乱施工,其父母也以辱骂和推倒已建好的石岸干扰施工。 经多方取证后证实该施工土地系集体所有,非刘某胜家私有。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现刘某胜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父母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警告。 ~~~~~~~~~~~~~~~~~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来源 | 高坑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