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强盗”
琴亭镇某小区工地进行灌浇作业,被告人龙某、李某等人商量拦截出入该小区施工现场的搅拌车,索取业务费。
此后,被告人龙某和李某等人多次阻路拦截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工地,索要业务费。 该小区施工单位负责人肖某为避免损失,保证工期进度,便找到龙某和李某等人协商,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答应支付20000元。
被告人龙某和李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目的是为建房屋。
经查明,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和李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敲诈勒索罪。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发后,龙某和李某亲属退回人民币20000元给施工单位负责人肖某。
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缓刑
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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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扫黑办 来源:莲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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