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婷 曾超)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原告和被告均需承担责任。 张某在王某和李某夫妻俩经营的批发部购买“鱼雷炮”炸鱼,结果“鱼雷炮”在手中发生爆炸,张某受伤,造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据悉,上栗县某批发部原先是肖某注册经营的,但后来转让给王某夫妻实际经营,王某夫妻从黄老板处批发“鱼雷炮”用于售卖。张某将王某夫妇和肖某及黄老板告上法庭,湘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燃放过程中,自身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几名被告共同赔偿15万余元,张某自身承担23万余元。 来源:湘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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