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法院网讯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彭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21万元,被告张某对彭某不能偿还部分的债务负担保责任。 彭某因资金不足向刘某借款购车,并出具借条,借款6.33万元用于购车,担保人张某在欠条上保证彭某每月还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共向原告支付了2.12万元,尚欠4.21万元,原告经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彭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原告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2018年6月21日该车辆完成注册,所有人为彭某。庭审中,虽被告彭某提出车辆购车款、车贷等均由张某支付,其车辆只是挂其名下,没有实际使用,但被告彭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为事实,成年人应对个人签字负担相关责任。被告借款到期后不按约定还款。原告在被告逾期未还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故张某对借款负担保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