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四个月。 (网络配图) 2017年11月3日中午,邱某找胡某讨要之前的欠款。两人产生冲突并发生打斗,邱某捡起石头砸中胡某,胡某则持一把弹簧刀捅到邱某左胯部,赶来劝架的林某在混乱中被胡某用刀划伤额头。经鉴定,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邱某构成轻微伤。 (网络配图)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