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均并处罚金九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李某、陈某共同盗窃电动车六辆,由李某负责望风,陈某实施盗窃,将所盗窃电动车的电瓶拆下后销赃给他人,平分赃款。经鉴定,盗窃的电动车价值8751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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