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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债务清偿引纠纷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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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7 08: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怎么处理呢?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继承人汤某生前系原告公司的员工。2011年至2017年期间,汤某以“家庭生活困难”、“母亲住院”等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进行冲抵。经原告核算,汤某去世后仍有借款本金6万余元未偿还,原告故此将汤某的母亲、妻儿诉至法院,请求五被告对汤某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经查明,除汤某夫妻名下各登记有一辆摩托车外,并无其他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汤某生前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付款凭证等证据为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汤某作为借款人,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汤某生前未归还借款,五被告作为汤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其遗产的继承权,但继承遗产时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债务,且以汤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至本案庭审时,继承人汤某的母亲及儿女,均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现有证据能证明除汤某妻子名下一辆摩托车外,汤某的遗产仅有一辆摩托车的价值,明显不足以保障其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若原告发现汤某还有其他遗产,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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