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期限内偿还原告本金203万元。 2010年,被告欧阳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四次在原告赖某处借款420万元,此后陆续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15年,被告提出让原告入股,原告同意,于同年年末,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承担亏损后被告尚欠原告203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拒,故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欠条上的签名为xxx(非被告姓名)与被告无关,对欠条予以否认。根据证据、被告答辩以及被告在笔迹鉴定时不配合所应承担的后果,安源区法院认定欠条上的xxx即为被告。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为原、被告的真实意图,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也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原告依法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安源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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