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萍乡一家三口为争拆迁补偿款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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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家三口为争拆迁补偿款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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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5: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姐弟与母亲因为遗产分配诉至法院的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的部分诉请获得支持。
张某甲、张某乙系被继承人张某与邓某收养的儿女。张某与邓某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栋,于1992年登记在张某名下。1991年张某甲出嫁并随其丈夫的家人共同生活,之后将户口迁出。张某乙结婚后妻子及孩子户口均落在张某户口下。之后张某和邓某一直随张某乙共同生活。1998年在房屋因冰雹受损后,张某乙经向村集体申请并缴纳建房费用,对原房屋拆除重建后扩建为一栋两层房屋。
2013年,张某因房屋拥挤及杂屋破旧为由再次申请重建,拆除杂屋后重建了一栋三层房屋。2018年1月张某乙与住建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共计2258880元由张某乙领取。2018年3月,张某去世,姐弟及邓某因遗产分配起争执,张某甲及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甲关于房屋在1998年只进行了屋顶改造、2013年改建房屋系用被继承人张某的田地征收款所建的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张某乙结婚后与张某、邓某一起生活,法院按公平、家庭成员之间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地随房走的原则,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张某甲与张某乙各自尽赡养义务的程度等,认定张某与邓某享有1998年改造房屋40%份额,张某乙享有60%份额,2013年所建房屋为张某乙所有,张某甲继承1998年改造房屋4%的份额,邓某继承6%的份额,张某乙继承10%份额。遂判决:张某甲继承36144.32元,邓某继承54216.49元,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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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6 08: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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