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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充当打手 非法手段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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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07: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无债一身轻,但为还债不择手段,并不可取。近日,安源区法院以被告人钟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李某(已判刑)于2016年6月份在某售楼部附近经营超市。曾某签约加盟某连锁超市后,于同年10月份在此经营。之后,李某的超市一直亏本。李某将亏本原因归咎为曾某的超市的开业经营。为泄私愤,李某在广州向被告人钟某讨债时,共同计划要烧曾某超市的店门,以此抵债。在李某的安排下,2017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取走汽油等工具后驾驶摩托车至曾某超市门口,在超市一扇防火电动闸门处泼洒汽油并用火点燃。经价格认证,超市被损坏的防火电动闸门价值7,500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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