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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罚款、拘留...”萍乡发布最严“养犬令”,不注意这几点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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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07: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养狗从来不带牵引绳!遛狗的粪便从来不清理!咬人之后,连人带狗逃之夭夭!
……
别担心,萍乡发布最严“养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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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让文明养犬成为一种习惯,
全力助推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
创建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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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8月16日召开的萍乡市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有步骤有计划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萍乡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为大力推动文明养犬工作,全市组织工作专班,赴南昌、长沙等地学习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即将出台《萍乡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指挥部专门制定印发了《萍乡市集中整治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2019年第九次专题工作推进会,对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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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集中整治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出台了!

方案规定: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携犬出行应该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宠物犬、单位饲养的犬只及待销售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如果发现无束犬链(绳)的犬只,包括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市民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或向阳光救援队求助。


划重点!!!
  养犬人士注意,
           这样遛狗会严罚!        

专项整治行动目标:
着力解决城区范围公共场所
遛犬不束犬链(绳)、犬类扰民伤人、
犬粪不清理、流浪犬出没
等不文明养犬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内容是: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树立文明养犬意识;强化犬只强制免疫工作,对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城区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和处罚,对城区公共场所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捕捉、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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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行动步骤是:
即日起至10月上旬,分宣传发动、清理排查、集中整治、建章巩固四个阶段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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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方式 :
说是史上最严就是最严,
警告、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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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养犬的后果是:根据具体情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市创建办将通过媒体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注意 :

如遇有流浪犬、狂犬扰民,或者需要救助等情况,请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或者拨打0799-6987777向阳光救援队求助。公安机关、阳光救援队将对流浪犬进行捕捉,并送萍乡市犬类留检所收容,欢迎市民积极将流浪犬送往留检所。萍乡市犬类留检所地址:上栗县彭高镇彭高村烟冲(毛家湾酒店斜对面),联系电话:138799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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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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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市民不文明养犬会有怎么样的后果?具体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答:
目前,不文明养犬行为主要需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依据《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4)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犬主或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2、请问不文明养犬存在哪些危害?我市对犬只免疫登记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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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回答:
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粪便乱排泄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会产生咬人伤人、破坏环境卫生、传播病原体、激化社会矛盾等危害。最严重的是引发狂犬病危及市民生命安全。众所周知,狂犬病是世界上最烈性的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之一,一旦染病,病死率高达100%。因此,应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加强养犬文明管理。根据《萍乡市集中整治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养犬人需在幼犬3月龄时送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指定的犬只免疫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


Q:3、养犬管理免疫登记有哪些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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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回答:
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幼犬3月龄时送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指定的犬只免疫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12月龄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一年须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并记录犬只免疫情况。养犬免疫档案应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免疫接种情况、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免疫登记相关证件的发放、变更、注销和补办信息;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对发现患有或疑似患有狂犬病、对人进行攻击或可能对人造成危险的犬只,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即派员进行控制,经兽医部门临床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一律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犬主不得阻拦和要求赔偿。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注销犬只免疫登记。



Q:4、市民反映强烈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宠物犬随地排泄粪便问题,请问政府对此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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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回答:
为了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营造良好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氛围,市城管局将配合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犬类随地排泄问题,我局将在运用市政公用设施及商户广告栏、灯箱、电子屏,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展文明养犬公益宣传;劝导、制止诸如不及时清理犬粪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对携犬人未及时清除公共场所犬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处罚。根据《萍乡市集中整治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依据《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我们呼吁,爱犬人士在养犬的同时,还要有最基本的公德意识。在加强犬类疾病预防的同时,也要为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自然环境负责。及时清理您爱犬的排泄物,才是对它和环境最好的保护。



Q:5、我市小区范围内如何开展好整治不文明养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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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回答:首先,我们要加大宣传,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在小区内悬挂横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内张贴海报、向养犬业主发放倡议书等形式,提醒养犬人士随时注意文明养犬,进行潜移默化地引导;其次,指导督促各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章立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党员、志愿者宣传相关政策,引导业主签署文明养犬公约,提升业主文明养犬的意识和责任感;最后,建议社区牵头组织成立小区文明养犬志愿者队伍,参与小区环保志愿服务,通过志愿服务建立并强化主人翁意识,自觉杜绝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生活环境。


爱狗,文明养狗,需要每一个人的加入,不要让宠物快乐和自身快乐的同时,影响到他人的生活, 不做“纵狗族” 才是养犬的正确打开方式!互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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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萍乡频道、萍乡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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