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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在工作时受伤,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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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07: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在工作时受伤,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法院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月,原告王某由案外人汤某邀请至被告某公司工地工作。案外人汤某系该工地组长,原告主要受案外人汤某管理,工资从案外人汤某处领取。2019年3月,原告在工地上做事时不慎被工具绊倒摔伤,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原告为申请工伤认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在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到案涉工地工作,系受案外人汤某邀请,工作内容由案外人汤某安排,日常管理及工资报酬发放均由案外人汤某直接负责,原、被告之间缺乏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关其遵守被告公司规章制度、接受被告公司指挥、定时定点工作并考勤、提供长期固定的劳动、定时发放工资等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关联的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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