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以被告人文某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谭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4月初,被告人文某、谭某、张某伙同他人租用萍乡某巷子内的民房供他人以“斗牛”方式聚众赌博,提供筹码,从中抽头渔利,其中文某、谭某、张某主要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和“凑脚”打牌,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2017年3月底,程某、段某等人因兑换筹码产生矛盾,双方各纠集人员在本市某条马路上进行斗殴,被告人文某被对方人员划伤手指,斗殴后双方再次约架,双方打斗时间持续10分钟左右。经鉴定,斗殴中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文某、谭某、张某于2018年9月至11月被抓获。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争强逞能,罔顾公共秩序,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文某、谭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筹码,采用“斗牛”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受人邀集,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谭某、张某均为赌场股东,邀集人员参与赌博,分取赌场利润,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