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三案均为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陈丙等人恶势力一案的分案,主要犯罪事实为:2017年,陈丙与陈甲、陈乙等人在萍乡市安源区菜市场内租用一个麻将馆用于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陈丙等人因怀疑甘某在赌场作弊,于是双方相约到上栗县斗殴,双方发生斗殴时,陈丙持土铳朝甘某开了一枪,另同案人胡某等人持镣刀围砍甘某,甘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张某案中,2014年12月20日,张某等人想强揽工程,遭到被害人胡某拒绝后,殴打被害人胡某,并将胡某的轿车砸坏,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2016年5月1日,张某在萍乡市安源区城郊流万管理处七七酒吧门口同他人对被害人温某等二人拳打脚踢。 陈甲、文某案中,陈甲受同案人程某邀集,一行四十余人与他人相约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陈甲驾驶一辆奥迪Q3车朝对方来回冲撞。
判决结果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对被告人陈乙、张某等人判处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不等,张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三案均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评析陈丙纠集被告人陈甲等人开设赌场,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陈甲多次参与聚众斗殴、张某等人强揽工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特征,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供稿: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