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告某银行解除与被告何某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何某、邹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何某、邹某本系夫妻关系,两人为购房贷款,2013年12月16日,何某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额为39万元,同时对贷款用途、借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做了明确的约定。2014年1月2日,某银行向何某发放了贷款,并办理了借款凭证。2015年4月21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何某、邹某与某银行在不动产局办理了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权利价值为39万元。截至2019年1月2日,何某尚欠某银行本金近35万元、利息近2.3万元、罚息4千余元。催讨无果,某银行将何某、邹某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放款,被告何某应按约还款,其未按约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何某、邹某于201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邹某在对被告何某向原告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中签名同意所购房屋为贷款办理抵押,并将该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邹某应对涉案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安源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