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李某2017年5月开始与龚某公司发生借贷关系。2017年6月份因无力偿还借款,该公司给李某办理了一张10万元额度的银行信用卡,李某将卡上的钱套现偿还借款。因无力偿还信用卡借款,同年8月2日李某来到该公司,希望该公司能够帮其偿还信用卡(俗称“过桥”),被拒绝。8月4日,李某联系该公司寻求“过桥”帮助再次被拒绝。同日晚上23时左右,李某决定找龚某的麻烦,同日凌晨1时许与卢某、彭某一起来到萍乡市区某小区龚某家楼下,李某持砍刀,采取刀刃砍、刀柄和刀尖捅的方式,将龚某的越野车前后挡风玻璃、四个车窗玻璃、两个反光镜等损坏。经价格认证,该轿车损失总价格人民币2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