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承包方签订合同并交纳保证金后未按约将工程发包给对方施工,承包方诉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法院审理后发现承包方竟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为此,承包方的损失如何承担成为焦点。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上海某建设开发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质量安全保证金2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9月,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李某与上海某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湘东某安置小区的水、电工程施工,并向公司交纳质量安全保证金35万元,如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于验收后无息退还等。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公司支付35万元保证金,但公司并未提供项目给李某施工,后公司退还了14万元保证金,尚欠21万元未付。李某认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了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要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共计30万元,并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水、电工程施工,因原告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无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为承包本案诉争工程向被告交纳保证金35万元,因该份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其要求被告返还尚欠的21万元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却承揽工程,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本身负有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利息及其他各项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