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崔某在萍乡市区某网吧包厢内,趁被害人罗某熟睡之际,从其左侧口袋内窃得黑色苹果8PIUS手机一部,后在乘出租车前往萍乡北高铁站途中因无法解除手机锁屏密码遂将手机从出租车上丢出窗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