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高某驾驶小车从萍乡市区往湘东区方向行驶。途经安源区青山镇葡萄村路段时,与停-在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4.2122mg/100m1。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后被告人高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汽车维修费用6000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