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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为名行诈骗 被处刑罚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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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16: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1月7日,叶某到某汽车租赁公司,使用伪造的黄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以黄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每天240元的租金租得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并支付了3千元押金,租期6至7天。同年11月10日,叶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伪造的李某的身份证,将该轿车质押给某商贸公司借款1.7万元。租期到期后,叶某没有将车归还。不久后,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轿车追回。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轿车价格为人民币5.69万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法院根据案件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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