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判决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5月,文某酒后驾车在萍乡市安源区某路段追尾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文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886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警到现场调查,文某一开始未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后在民警多次询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9年3月,文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2019年7月,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刘某向文某出具谅解书。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案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