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狗咬狗惹纠纷 法院判决狗主人均担责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6856|回复: 0

狗咬狗惹纠纷 法院判决狗主人均担责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3847
发表于 2019-9-2 10: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40 (5).webp (14).jpg
程娜、沈小东、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自家的宠物狗被别人家的狗咬伤,也会闹上法庭?这不,90后的小章就因一起“狗咬狗”事件,将邻居周某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周某承担原告为治疗狗产生的治疗费7千余元。8月31日,记者获悉,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因狗咬狗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对原告小章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
640 (5).webp (15).jpg
(网络配图)
案情回顾据了解,事发时,小章带自家未栓牵引绳的宠物狗“团团”在小区屋外玩耍,被告周某下班回家打开铁门时,其家里饲养的亦未栓牵引绳的两只狗冲出大门,冲到小章的宠物狗“团团”处对狗进行撕咬,将小章的狗咬伤。小章遂将被咬伤的狗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团团”颈部和背部各被咬有两处伤口,在宠物医院保守治疗10天,花费治疗费2000余元。因狗“团团”伤势严重,在宠物医院建议下小章将“团团”送往长沙手术治疗,花费治疗费5000余元。待“团团”出院后,小章就治疗狗产生的7000余元治疗费赔偿与被告周某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遂诉至法院,引起本案纠纷。
640 (5).webp (16).jpg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审查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周某在自家院中散养大型犬只,未给自家饲养的狗栓牵引绳,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自己饲养的狗从家里冲出,主动对外发起攻击追咬原告小章的狗,造成小章的狗受伤。被告周某应对其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小章在公共场合下未给自家饲养的狗栓牵引绳,也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对本案的发生亦应有一定过失,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周某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对原告小章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4000余元,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对动物造成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管理人或饲养人才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法官温馨提醒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家庭都饲养了宠物。爱狗人士也日益增多,狗伤人、狗咬狗,甚至因此导致的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赋予了饲养人和管理人更重的义务,以确保他人不因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不当饲养行为而遭受损害。
      在此提醒广大宠友,饲养宠物狗应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尽快进行疫苗接种,同时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不带宠物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告场所。当宠物狗发生撕咬时应及时予以制止。
来源:江南微萍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