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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手机不悔改 三被告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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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09: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邱某、巫某相约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附近,在发现被害人罗某的手机放在其衣服右边口袋后,巫某在旁边望风,由邱某动手,趁罗某不注意时将其手机偷走。后谷某从邱某处收购该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555元。另查明,被告人邱某因犯盗窃罪,被告人谷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先后三次获刑。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谷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巫某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邱某、巫某、谷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谷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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