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2月,被告人龙某及另一男子(身份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与被害人李某、黄某等人均在本市某酒吧喝酒,双方离开时在电梯内相遇,因被害人一方说了一句脏话,龙某以为针对的是自己便质问对方,并和李某等人发生口角。期间,龙某被人踢了一脚,李某等人离开。随后龙某一方纠集四五名男子在本市安源区某餐厅找到李某,龙某手持砍刀冲进包厢,将李某打伤,其他人在包厢门口将黄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借故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