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婷)没有借条,当事人能否仅凭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索要借款呢?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有生意上的资金往来。2018年9月6日,张某分4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李某转账4万元。因双方对该4万元转账款项未作任何书面约定,张某认为是自己借给李某的借款,李某则认为是张某指定让他偿还给他人的款项。后来双方因款项的偿还责任发生争执,张某遂诉至湘东区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其4万元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转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出借行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故对张某诉求不予支持。 来源:萍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