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将车借给好朋友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因此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刘某驾驶借用的林某小车途经湘东区某乡镇某路段时撞到李某驾驶的摩托车,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负全责,李某无责任。林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李某将刘某、林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作为车辆出借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法院遂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