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因民间债务纠纷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雇佣陈某某、肖某某帮其找向某某追讨债务。 2016年8月,陈某某受刘某某雇佣后,纠集吴某某、凌某某、赖某等人找向某某追讨债务。8月期间,陈某某等人先后5次采取跟随看守、哄闹、拦截、辱骂他人等方式追讨债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先后5次通过泼油漆、泼粪、喷写大字、摆花圈、打鞭炮等方式恐吓被害人。 2016年9月,肖某某受刘某某雇佣后,纠集李某甲、周某、李某乙(在逃)找向某某讨债。2016年9月初至2017年1月,肖某某等人多次采取跟随看守、拦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追讨债务。
经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遂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了公诉。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经依法审理,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100元;以肖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均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C
在办理陈某某、肖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时,该院把摧毁恶势力经济基础作为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着力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等方面侦查取证,固定证据。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追缴非法所得的量刑建议。在办案的每个阶段,该院着力把“打财断血”工作做好做实,打准打足,摧毁黑恶势力成长的经济土壤,拔除黑恶势力生长的根茎,优化治安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该两起涉恶案件的维持原判,体现了该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定性精准,办案效率提升,同时也体现了公、检、法部门之间沟通衔接畅通,已经织成了一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法网。
来源: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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