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马某购买了王某位于萍乡市城郊某房屋,并于2002年7月签订购房协议,在场人亦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购房款当场付清。 2002年8月,马某与当地管理处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支付了对应费用。马某购房后一直居住至今,因王某拒绝配合马某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导致房屋至今未过户。无奈之下,马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网络配图)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于1995年迁入萍乡市城郊,后购买被告位于城郊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与管理处签订了协议,管理处同意其购房行为并收取了相关费用。后经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认可原告系该村村民。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同书,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内将位于萍乡市城郊某房屋过户到原告马某名下。
来源 | 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