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7年,小俊(化名)的父亲张某(化名)和母亲李某(化名)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按协议约定,婚生子小俊由其父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自行承担。
后小俊的父亲张某再婚且另育有一小孩,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小俊一直随张某生活,现上小学二年级,其父独自抚养小俊陷入困难。小俊认为,随着自己不断成长,需要母亲承担一定的抚养费,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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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小俊的父母离婚时,虽已明确协议小俊由其父抚养,抚养费由其父独自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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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俊的父亲张某与母亲李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能免除李某作为小俊的生母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但鉴于李某其个人没有稳定的工作,综合其负担能力,故其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以每月300元较为合理,其余不足部分由小俊的父亲予以承担。遂依法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小俊抚养费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