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彭某、易某三位合伙人偿还原告李某的房租款及货款共计2.4万元。 2013年5月,王某、彭某、易某三人合伙租用李某的房屋用于经营一家KTV,同时李某为该KTV供应啤酒、饮料,后因经营不善,该KTV于2014年9月停业。经结算,三位合伙人以空调抵款2.2万元后,尚欠原告李某货款及房租2.4万元。李某多次催收三位合伙人借款均无着落,且王某和彭某失去联系,故李某起诉至芦溪法院,以求维护自身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法官和书记员前往被告王某和彭某家中了解情况,可其家属以和被告没有联系为由,拒绝配合法官办案。于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材料。 法官审理认为,王某、彭某、易某与原告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因为客观原因,王某未在合同上签字,彭某未在处理债务的协议上签字,也不影响其共同经营KTV的事实,三被告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的欠款。 法官寄语,因债务人在商量债务履行时,通过电话沟通约定的,因此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此行为仍有法律效力,而通过逃避、不应诉的消极方式,是不能解决问题和纠纷的。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