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货车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莲花往萍乡方向行驶,途经319国道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甩尾驶入相对车道内,与相对方向驶来由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和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当成死亡,被害人刘某受伤以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东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