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萍乡一公司代扣员工个税被诉不当得利,法院以举证不能判 ...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6495|回复: 0

萍乡一公司代扣员工个税被诉不当得利,法院以举证不能判驳回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3847
发表于 2019-9-27 08: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法院网讯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贺某诉称被告某环保公司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当得利,但因被告经传票送达未能出庭应诉,法官根据举证责任规则综合判断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b3bc8d1-aa99-46f6-a63e-f4dde522ab4e.jpg

原告于2001年被被告某环保公司聘用为业务员,负责为公司跑业务拉订单。自2002年至2015年,原告为被告做成多笔销售订单,被告按照其制定的年度业务结算标准及实施细则或销售实施方案结算业务员个人所得,并扣除了按个人利润5%或6%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原告称其在2017年得知被告未将从原告个人所得中扣除的税金上缴国家税务机关,故提起本案诉讼。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因之获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即被告作为向原告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系其法定义务,其从原告所得中代扣个人所得税不能认定为其获得了利益。原告作为纳税人未举证证明其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者被告代扣的税款超出了原告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受有损失及被告获取了不当利益。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系税务机关法定职责,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应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税费,若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税务机关缴纳应解缴的税款,可由税务机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缴,由此引发争议的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综上,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