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谢谢你们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近日,申请执行人钟某在收到60000元的保险救助款后,主动来到芦溪县法院执行局胡法官的办公室,紧紧握住胡法官的手一个劲的表示感谢。
据悉,2018年12月10日晚上,被执行人刘某与被害人何某一起在何某的朋友陈某家吃晚饭,期间刘某饮用了白酒。21时10分许,被执行人刘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摩托车载何某从张佳坊乡报恩台村往三江口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张佳坊乡报恩台村路段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摩托车连车带人一起掉入路边的河坑,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离现场,何某于次日被人发现时已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系溺水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该案经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申请执行人钟某(死者何某丈夫)等五人各项损失546124.5元,减去已支付的20380元,还应赔偿525744.5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正在监狱服刑,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27日,钟某等五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钟某和被执行人刘某都是村里的贫困户,刘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家中只有一位60多岁的父亲在家,家徒四壁,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60多岁的父亲无任何的劳动力,且体弱多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钟某没有固定工作,全家5口人只靠其一个人打临工和低保费维持生计,家庭经济实属困难,面对这一特殊执行主体,该案执行陷入了困境。 看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决定把申请执行人钟某列为重点救助对象,经过严格层层审批,决定对钟某等5人先进行保险救助60000元,随后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此案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在法律层面得不到保护,但保险救助恰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司法关怀,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来源:江西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