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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公交下客导致乘客被撞伤,法院判定公交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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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2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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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驾驶公共汽车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乘客受伤,因其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月11日,宁某驾驶公共汽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某路段时,在道路中间的直行车道上停车下乘客张某,张某下车时与车辆右侧、同向驶来由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刮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宁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宁某驾驶的公共汽车为萍乡某公交公司所有,在某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将宁某、公交公司、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宁某为被告公交公司职工,驾驶公共汽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公共汽车和被告于某驾驶的货车均分别购买了交强险,法院判决先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和被告于某按责任划分比例赔偿,被告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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