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依法审结两起使用“软暴力”形成恶势力团伙案件,共计7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 01被告人肖某等三人寻衅滋事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肖某受刘某(另案处理)雇佣后,单独或纠集被告人李某、周某等人先后五次找到向某讨债。几被告人连续多日找到被害人向某后一直跟随看守其不放,威胁向某不还钱就要跟着其回家住,并提出没有钱开宾馆及吃饭,向某出于无奈前后给了几千元给肖某等人。另外,肖某等人为了对向某施压,找到被害人向某的儿子并拦车不让其走,向某为了使其不骚扰家人打电话给肖某答应先还款五万元给刘某。几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手段,前往被害人工作单位门口、家门口等处采取堵门施压、跟踪贴靠的方式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产、生活等进行滋扰、纠缠,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等三人以软暴力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犯罪、量刑情节,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决依法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一万三千元。 02被告人陈某等四人寻衅滋事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受刘某(另案处理)雇佣后纠集被告人吴某、凌某、赖某等人向被害人向某讨债,分别采取在向某公司轮流敲打不锈钢盆进行哄闹,在被害人家门口轮流大声辱骂、泼漆、泼粪,在被害人儿子家门口摆放花圈和鞭炮、泼漆、泼粪以及跟随看守、拦截、恐吓被害人并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等方式。四被告人以软暴力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赖某、凌某多次跟随看守、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赖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多次寻衅滋事,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打击犯罪,对被告人陈某等四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四被告人的相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以上案件宣判后,均有被告人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依法进行二审审理后,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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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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