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离婚请求。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谢女士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居住在萍乡某小区。近几年,由于谢女士投资失败,导致家庭经济紧张,夫妻间常为经济事宜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生活,再加上刘先生对谢女士缺乏信任,怀疑谢女士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刘先生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共同养育女儿长大成人,共同生活期间亦能做到同甘共苦,为家庭生活努力打拼,实属不易,双方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彼此应当珍惜和维护好已建立的婚姻家庭,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原告应以积极态度面对双方出现的矛盾,加强对原告的信任和理解,努力维系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对夫妻间出现的分歧和矛盾应给予冷静、理智和妥善的处理,努力营造幸福的家庭生活。此外,被告也应从本次失败中吸取教训,应当理性对待投资,在家庭重大问题上,多与原告协商沟通,共同决定,共同防范风险。夫妻间多一份信任与理解,少一点猜忌与埋怨,共同以家庭和孩子为重,相信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