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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检察院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犯罪 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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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07: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审查起诉、引导取证等方式,依法、准确、严肃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犯罪,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1
案件情况

2014年,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对未通过单位组织的考试而被公司依制度降薪处理一事不满,两次故意损毁公司指纹考勤机,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某多次采取泼粪、泼焦油、放火等方式报复,2018年4月1日,刘某某又放火烧毁该公司5辆客车,经鉴定,被烧车辆估损价值为人民币100800元。2019年1月4日,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将刘某某起诉至湘东区法院。同年6月19日,法院以刘某某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2
案件办理

本案中,受害企业系萍乡市大型民营企业,其对当地民生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被告人刘某某仅因不满公司降薪处理而心怀不满、耿耿于怀进而多次泄愤报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在当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当即启动涉企案件办理机制,安排涉企案件经验丰富的办案团队审慎办理。办案团队立足检察职能,引导侦查取证,综合全案证据指控和证明犯罪,准确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获法院支持以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3
以案释法、以案普法

维权必须合法!维权的路子千万条,断不可选择打击报复这一条!本案中刘某某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主动与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和解,可以向工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请求第三方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萍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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