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健身会所退还原告陈某健身卡预付款40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2016年底,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4000元的三年健身VIP卡,2017年7月,被告某健身会所停业,原告到被告处要求退卡未果,于2017年、2018年多次到相关部门交涉该健身卡退卡退款一事,原告前后多次维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退还健身卡费用共计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属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健身会所之间虽无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原告通过购买健身卡向被告预付服务费用,被告某健身会所通过向原告发放健身卡的形式承诺向原告提供一定的服务,双方之间已经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已预付服务费用,被告理应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然现被告已关门停业,由于被告无法继续提供健身服务,造成原告卡内等值4000元的健身服务无法享有,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退还健身卡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4000元健身卡预付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的意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