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千元。 2019年6月,蔡某联系李某,提出要购买300元的冰毒和麻果,李某让蔡某到本市某酒店。之后,李某到与其居住在同一酒店的刘某处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和麻果。李某将刘某交付的冰毒和麻果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蔡某,从中获利100元。当日晚,公安民警对该酒店检查时抓获刘某、李某,并在房间内查获刘某放在铁盒中的白色晶体和红色药片各一包,李某藏在床底下的白色晶体2包和红色药片1包。经鉴定,白色晶体样本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