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辖区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从2019年12月5日零时起,将正式启用以下交通监控设备,现向社会公告如下:
1. 北环路箭子冲路段固定测速点,原最高限速70km/h,现调整为最高限速60km/h。 2. 芦溪交警大队门口固定测速点(G320 K1077+330),原最高限速70km/h,现调整为最高限速60km/h。 3. 金鹰南路与G320交叉路口固定测速点(G320 K1070+550),最高限速60km/h。 4. 原双凤固定测速点(S231 53KM+500M)现调整为双凤固定测速点(S436 K53+500),最高限速60km/h。 5. 原南坑卡口固定测速点(S229 25KM+150M)现调整为南坑固定测速点(S225 K25+150),最高限速60km/h。 6. 原芦万武公路瑞泉固定测速点(芦万武线 3+900M),最高限速70km/h,现调整为芦万武瑞泉固定测速点(S532 K3+900),最高限速60km/h。 7. 原沪昆高速公路芦溪连接线固定测速点(S223 4+200M),最高限速70km/h,现调整为芦溪县迎宾大道固定测速点(S225 K4+200),最高限速60km/h。 8. 原芦新武公路行道林固定测速点(S533 11KM+310M),最高限速60km/h,现移至宣武公路 K3+650固定测速点,最高限速60km/h。
以上交通监控设备自安装至2019年12月4日24时前为设备调试期,在此期间对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只作教育不予处罚;从2019年12月5日零时起正式启用,对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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