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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公司拒付280多万货款,账户被财产保全冻结夺先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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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08: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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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通过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方式,成功夺得先机,使得案件顺利执结。
2016年6月,萍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向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截止2018年6月申请执行人共向被执行人供货760余万元混凝土,期间被执行人仅支付了480万元货款,余款280多万一直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效后,萍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遂将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担心被执行人一方败诉后可能会转移财产,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之后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依法冻结了其账户内存款280余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需向萍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80万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萍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敦促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并告知其若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扣划其被冻结的存款。因有前期财产保全措施,办案法官得以掌握先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当天前往银行扣划前期保全冻结的280余万元,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败诉方转移财产,从源头上保障案件顺利执行,杜绝“执行不能”的发生。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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