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火的话题,不外于“拆迁户”这个词了。但是到了拆的时候,拆该怎么拆,拆迁面积多少?拆迁价格多少?从哪里开始拆?拆到哪里?这可让市民和城郊管委会犯了难!这不,下面就有一则案例供我们分析。
近日,来自安源区飞行山棚户改造区内的一名市民李先生(化名)向记者求助,称其在拆迁补偿过程当中碰到了难题且束手无策。据该市民反映,他现住的房屋在八一街汪公潭白石宫烟花仓库边,于1999年由萍乡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集资建造,是当年萍乡市酒厂为解决部分职工住房而建,其本人于2001年签订集资合同并入住。这栋房子共四个单元,两边的单元是大户型及小户型,中间两个单元是中户型,他是住在四单元的六楼顶楼。
配合城市发展,响应政府号召
李先生表示他和邻居都支持拆迁工作,但在公摊面积的问题上他个人却犯了难,并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原由。原来当时开发商在建造该房屋的时候,因故造成该单元的六楼只有一户住户,本来应由两户居民共同分摊的板梯间公摊面积最终由李先生一户居民单独购买,他自己的这一半的公摊面积计入了房产证,但另一半的公摊面积未计入房产证。根据当年签订的《集资合同协议书》上记载,未计入房产证的该部分面积为7.27平方,根据目前的补偿标准算下来也不是个小数目。
合同还清楚标识(萍乡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集资合同)1999年3月15日
李先生在陈述中说,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人员只认可房产证上的面积,并坚持照章办事,坚决不对未计入房产证的公摊面积进行补偿。几经协调未果之后,李先生无奈之下向记者表达了他的诉求——由于开发商萍乡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已不存在,在无法再对房产证进行补充修改的情况下,他希望政府有关部门酌情考虑,结合实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不要因为无法改变的历史原因造成他过多的经济损失。他最后表示,如果相关部门坚持不予补偿,他也会配合,但对这个结果肯定会保留看法并心存遗憾。
由于年代比较远久,合同标注的面积与房产证标的面积没有对上
"记者按:群众利益无小事。城市建设与发展应以人为本,不忘提高民生福祉的初心,以务实求真的态度与方法切实解决好老百姓合理、合法的诉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萍乡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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