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没有债权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双方通过借款相识,此后,两人一起从事高利贷业务,双方口头约定,王某通过李某对外借款,所得的利润五五分成。合伙期间,双方之间互有资金往来。现王某起诉称李某欠其借款10万余元,请求判决被告李某归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起诉李某欠其借款但未提供借据、收据及欠条予以证实,仅提供了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只能反映双方存在资金往来,资金是何性质不能确定,且从李某提供的微信转账、银行转款凭证及聊天记录反映,双方存在合伙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且双方合伙与个人账户资金没有分开,无法区分合伙资金与个人借款,虽在聊天记录中提有个人借款的语言,但无最终确定借款的相关证据,故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