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12日17时许,在萍乡某图文快印店上班的被害人邹某,在上厕所前把手机放在靠店门前第一张桌子上,回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便查看了店内监控视频,发现是被告人刘某在路经快印店门口乘隙将手机顺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72元,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7月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目的为由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对公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