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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 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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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11: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康某拘役五个月。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康某等人在明知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丰村12组高速路口高速铁桥下围墙内是禁止倾倒弃土的情况下,共谋后,由康某雇佣挖机将该围墙推倒,并将围墙内种植的部分苗木及播草损毁用于倾倒弃土。被告人李某、康某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7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康某等对被损坏的苗木及播草进行恢复,康某还向某村委会赔偿围墙修复费用8000元,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康某予以谅解。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康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康某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对被损坏的苗木及播草进行恢复,可酌情从轻处罚;康某向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围墙修复费用,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康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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