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萍乡交警直属大队辖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车逆行横穿马路,电动车车主被撞骨折...最终电动车主因不按规定行驶负全责! 案件回顾2019年11月14日16时30分,我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派警称在萍乡市安源区山下路汇蓝国际路段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车相撞,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经过现场初步的勘察,电动车驾驶员贺某的电动车左侧与张某驾驶的小车车头发生碰撞,民警断定当时贺某可能存在一个横穿道路的行为,但在现场贺某一直辩称自己属于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的真相,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通过调阅监控视频,民警发生贺某的违法行为还不止一个。从视频监控中可以清晰的看出,贺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一30岁男性乘客)从大友照相馆沿山下路往朝阳路方向逆行了一段时间后经过事发路段,无视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径直在道路中间穿梭,正常直行行驶的张某根本避让不及,在采取紧急制动后还是与贺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贺某和其车上乘客陈某不同程度受伤。经进一步检查,贺某的左手有撕脱性骨折。
经过现场的勘察和视频监控的综合考虑,直属大队民警对此次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贺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逆行和横穿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正是因为贺某对交通法规的忽视,肆意逆行和横穿道路,结果自己骨折了要自己治疗不说还需要承担对方车辆的修理费用,可谓得不偿失! 没有偶然的交通事故,只有可预防的伤害!! 事故是一面镜子, 我们要做的是从别人的事故中吸取经验, 而不是自己把事故再尝一遍。 再次正告所有交通参与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任性, “我弱我有理”更不能成为挡箭牌。 不论是行人、自行车电动车还是机动车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平安出行! 来源:萍乡交警直属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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