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12月30日消息:日前,由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窝藏案,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2019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已起诉)在“天悦湾”工地伙同他人打伤村民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微信名为“一抹阳光”的账号供张某某使用。同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该微信账号转账一万五千元给张某某使用。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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