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违法所得17.8万余元给被害人。 2018年11月,被告人姚某因经营货运不利,无钱偿付货车的租金,车辆被租赁担保人某汽贸公司收回。姚某找到蒋某,谎称要与蒋某合作买车跑运输,要求蒋某提供30万元资金,并向蒋某许以高额回报。 因蒋某无资金提供给姚某使用,姚某又将吴某介绍给蒋某,吴某为蒋某之子蒋某强办理贷款30余万元。姚某与蒋某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蒋某强将27.6万元(扣除了第一个月应付2.4万元贷款本息和应付利润)交给姚某,但姚某未将该27.6万元用于偿付被某汽贸公司扣留车辆的租赁欠款,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