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受理了原告田某与被告某汽车美容养护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汽车美容养护中心承担70%的责任。 原告田某自2017年2月8日起在被告处学习汽车修理,每月工资300元。3月3日,原告在修理轮胎时,被掉落的零部件磕到牙齿,导致两颗牙齿受伤。后原告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根据医生意见,后续治疗费需8万余元。原告认为加上误工费和交通费,被告应支付原告共计10万余元,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当学徒工,在工作中服从被告的安排、管理,在指定的场所为被告提供劳务,由被告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明知原告在学徒期内仍让原告独立修理车辆,亦未向原告提供一定的保护设施且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学徒工,理应知道须在指导下进行操作,但原告安全意识淡薄,致使受伤,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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